GOGOBOX Plus 企業應用方案服務租賃合約

出租人: 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甲方)
承租人: 消費者 (以下稱乙方)

茲乙方為向甲方承租企業應用方案(以下稱本服務),經商議後同意訂立條款(以下稱本規約)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服務範圍:
1. 本服務定義:企業應用方案泛指甲方提供乙方之企業應用服務,乙方係透過甲方網站(http://plus.gogobox.com.tw) 在網際網路提供本服務。本服務之承租人,係使用甲方組合網頁伺服主機之各項軟體及硬體,所提供之無形企業應用租用服務,並非任何軟體或是硬體。
2. 方案所列之軟硬體設備含頻寬規格與價格以甲方網站公告或服務租賃合約所示為準,甲方保有調整價格、修改本合約與接單與否的權利。
3. 主機啟用時間與設定時間因服務方案內容差異而有不同,設定完成後,甲方將以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啟用帳號密碼等相關事宜。

第二條:租賃內容:
1. 租賃期間:一年。
2. 租賃費用:依所選方案而有不同價格(含稅)。
3. 繳費方式:年繳(一次付清)。
4. 租賃規格:企業應用方案(依所選方案而有不同規格)。

第三條:申請方式:
1.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服務申請表,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2. 乙方租用本服務,另應檢附下列證件提出申請:
自然人:檢附身份證明文件。
公司行號: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檢附正式公文。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代表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3.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檔案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4. 透過網路方式申請之權利義務等同書面申請。
5. 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或有其他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6. 若乙方於申請表單填寫不實資料,甲方保有終止合約及不退費的權利,乙方不得異議。

第四條:帳務相關:
1. 乙方租用本服務以甲方寄發『帳號啟用通知回函』之日為起租日。
2. 甲方所提供的服務為先付費後使用,乙方應按甲方通知之金額、期限,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如逾期未繳或拒絕繳納,甲方將會暫停服務,直至乙方繳清款項為止。對於乙方所積欠未繳費用,甲方有權依法追繳,並透過 E-Mail(電子郵件) 方式通知乙方後逕行中止乙方所有服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3. 前項詳細收費標準資料,在甲方網站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4. 乙方溢繳或重複繳交費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回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乙方需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複繳交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乙方需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
5.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停止服務,應盡速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於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恢復服務動作,但網域部份不在 24 小時恢復服務範圍內(因恢復網域之時間由網域註冊管理公司而定)。
6.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向甲方申請補發繳費證明單據。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7. 甲方若因故終止乙方服務,乙方得依本規約規定,就所租賃之本服務中未使用的部分申請退費,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若為乙方違反本協議,致使甲方終止本協議,則甲方不負補償、賠償責任,乙方不得請求退費。任何停用的退費申請手續,作業時間及計算公式由甲方決定,並公佈甲方的官方網站上,其變更亦同。乙方若未租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費用。

『剩餘服務費用』計算公式如下:『剩餘服務費用』= H – S – (M x N) – (H x P)

計算公式說明:H:已繳總金額、S:設定費用、M:月租費用、N:使用月數、P:5 % 營業稅。使用月數由主機啟用日起至主機無法長期使用日止,以整月為單位,若未租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費用,啟用日以帳號啟用通知回函內容所訂定之時間為準。
8. 三十天鑑賞期內退款,不包括:
8-1. 新註冊費國際網域新台幣500元,新註冊費台灣網域新台幣1200元(因網域非循環消耗品,故一經註冊無法取消),乙方若自備網域則免扣除。
8-2. 乙方所承租之服務方案產品總額的10% 作為行政手續費。(此費用不包含刷卡手續費)。
8-3. 若乙方使用信用卡付款需退費時,則須另外扣除3.5%刷卡手續費。
8-4. 乙方於30 天鑑賞期內產生超出承租方案流量限制費用。
8-5.甲方已開發票之稅金或其他設定費,例如:乙方更改主機作業系統或贈品費用扣除等。
9. 若超過主機啟用日起算30日之後,乙方同意所繳之費用一概不退費至主機合約終止。
10.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本服務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三十日前向原申請單位提出終止申請,乙方並於租用終止或屆滿之次日,將其資料自本服務移除,如逾期未移除時,甲方得逕予刪除之,乙方不得異議。
11. 乙方因退費或終止承租甲方服務時,該方案若有贈送乙方之任何優惠內容,該優惠將在服務承租終止時即刻失效,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折換現金或任何補償。
12. 當乙方於甲方提出退費申請後,甲方會在7個工作天內以現金轉帳方式將費用退還至乙方指定帳戶。

第五條:權利義務:
1. 甲方所提供的服務,得視甲方營運狀況,網際網路的網路軟體及硬體運作的成效決定是否持續維持這項服務。
2. 甲方基於網際網路的公開性,僅接受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約束之網頁內容的網站,其網頁空間的使用,並且保留任何存檔於甲方伺服主機上的網頁內容,及透過甲方的主機連結到主機以外網頁連結的修改及刪除的權利。包括乙方上載或以任何媒體形式委託甲方設定之網頁內容及連結,乙方應確保其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3. 為了安全起見,乙方租用本服務,務必定期自行做任何程式資料備份工作。如:資料庫,電子郵件,留言版,web base格式..等,為保障自身權益,須視自身需求為資料資訊等備份或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4. 甲方應維持本服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速修復,本服務每日一次定期操作乙方資料備份,每週只保留最後一日之備份,每月只保留最後一日之備份。但當日備份資料因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或毀損,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甲方得依乙方額外要求,提供備份資料,此備份資料處理費另行報價。
5. 甲方僅提供企業應用服務,若有免費協助安裝套裝程式之處,甲方不負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修改套裝程式以符合乙方要求,若乙方要求任何附加服務時,皆以甲方官方網站報價為主。
6. 乙方所安裝於主機上任何之軟體、程式、檔案均需正版且不得牴觸國際著作權相關法令,若違反相關法令而衍生法律責任,乙方應負全部責任,均與甲方無關。
7. 乙方應妥善保管本服務之相關資訊:如密碼、電子信箱、或其他相關聯絡資料,以防被他人盜用。
8. 甲方服務項目因環境變化等因素,可視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或調整服務之內容。

第六條:網域、IP發放相關事項:
1. 無論乙方是否續約使用本服務,若欲繼續使用甲方所配發(送)之原網域,仍應主動告知甲方,甲方無義務主動保留原網域予乙方。因乙方未主動告知,致使原網站關閉、網域過期、失效或遭他人註冊,甲方恕不負責。
2. 乙方若終止續約承租甲方企業應用服務,卻欲取得甲方所贈送之網域管理密碼時,則乙方須支付新台幣 500 元(國際網域註冊費)給予甲方,此費用為甲方代乙方支付甲方原註冊管理商第二年之網域年費,以便乙方進行管理或轉移至其他註冊管理商。如乙方當初自備網域或放棄原國際網域則免負擔此費用。若乙方取得網域帳號密碼,視同願意自行管理網域,並請自行轉移至其他網域註冊管理商,若日後因發生網域任何問題與糾紛,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若乙方未轉移至其他註冊管理商,則第二年之網域年費仍需支付甲方國際網域新台幣 500元之年費。
3. 乙方應自行注意及紀錄主機及網域到期日,若未能於指定到期日完成付款續約作業,或未主動告知甲方要續約網域,致使網站關閉、網域過期、失效或遭他人註冊,甲方恕不負責。
4. 乙方更改網域名稱時,須以書面通知甲方服務中心;如乙方未通知甲方而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未及時繳納申請或續用網域名稱之費用而損失網域名稱使用權,對損失網域名稱使用權所造成之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5. IP發放約定就本業務,甲方提供乙方代管設備連線上網際網路所需之基本IP位址。如乙方另有額外IP位址需求,可由雙方另行議定條件。甲方不任意更換乙方之IP位址,若因上游電信業者因調整路由或乙方設備異動所需,甲方得於七日前通知乙方後更換甲方提供之IP位址。

第七條:超額流量規定:
1. 本服務的流量限制,主要是希望主機上的使用者均可保持良好傳輸品質,故乙方不得使用或蓄意使用會嚴重佔用系統資源(如CPU中央處理器,RAM記憶體等..)的程式,當乙方所執行的程式大量耗用甲方伺服器之處理器及記憶體等系統共用資源或頻寬時,為保障其他用戶的權利,甲方將不予事先告知,有權將該程式或網站強制關閉,並給予停權處理至乙方改善為止。若乙方不願意改善,則甲方有權自行終止乙方之服務,而所導致之任何後果及可能之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不得因此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若因乙方提供之檔案或程式產生不良影響而導致任何損失或費用,如病毒、程式的Bug、違法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甲方有權做適當之緊急處理,使甲方及甲方的其他客戶權益免於受損。
2. 甲方有提供網站流量統計報表(MRTG),乙方應主動上網查詢網站流量統計之情形,若乙方網站超出所承租之該主機的每月流量限制,乙方同意甲方每月底結算一次超出所承租流量限制,並於次月寄發流量超出電子帳單,每 1G 流量新台幣 200 元之頻寬費用,若乙方拒絕或延遲繳納相關費用,甲方有權於乙方所承租企業應用費用中扣除,甲方經E-Mail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後有權逕行關閉乙方所有正常服務,若因此所生之任何損害,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對此絕無異議。

第八條:損害賠償與保險:
乙方瞭解並深知網際網路的開放性及不安全性,願意承擔因租賃及使用本服務之危險。甲方有權於下列情況發生時暫停或中斷提供服務,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1. 本服務若因第一類電信廠商之機線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甲方根據電信法二十三條之規定,對乙方所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但將協助乙方聯繫當地第一類電信廠商進行維修。
2. 因颱風、地震、海嘯、洪水、罷工、停電、抗爭、戰爭、海底電纜斷裂等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線路中斷或毀損,甲方不負責善後與賠償。
3. 乙方之系統如發生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甲方不負責善後與賠償。
4. 因需要而對系統設備進行保養及施工時,甲方不負責善後與賠償。
5. 因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乙方連續二十四小時以上無法連線使用時,甲方將以無法連線時間為單位將本規約到期日往後遞延。
6. 凡網頁內容經甲方判定不適當或是不合法時,甲方有權立即暫停或是終止乙方的服務。乙方因違反此項規定而被停用本服務或是取消帳號時,均不得向甲方申請退費或賠償。因乙方違反此項規定而造成乙方的任何損失,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損害賠償。
7. 因網際網路上各種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更新,故甲方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若乙方因擷取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亦無須負賠償責任。
8. 乙方提出減少租用硬碟空間或更換主機 (平台) 之異動申請時,由於甲方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除,故乙方應自行將該資料資訊等製作備份,若乙方未自行備份,因此所生之損害,乙方應自行保存網站及資料庫之備份,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被要求賠償乙方資料毀損或遺失而造成的損失。
9. 甲方基於系統軟硬體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於七日前公告或通知乙方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在無可避免的主機維修、升級、更新、無法控制的因素,及需要重新指定乙方的網頁空間及 IP 位址情形下,甲方有權暫停主機運作,暫停服務期間或續因必要之測試檢修,而造成產品功能不能正常運行時,乙方無權要求賠償此段期間內的損失。
10. 如因系統容量限制或維護系統之必要,甲方得暫停或限制乙方使用本服務。
11. 如發生戰爭狀態 (不論是否已宣戰)、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他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物資缺乏或因其他任何非甲方或乙方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及事件,以致交付或服務項目受阻礙或遲延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延期交付或暫停服務,乙方並得暫停支付中斷服務期間之一切費用。

第九條:禁止事項:
1. 本服務為共享式資源,為保持所有用戶使用權益及系統各項功能正常運作,乙方應瞭解並同意遵守,若乙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甲方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或影響其他客戶使用權益,如經發現或檢舉,將立即暫停乙方主機使用權直至改善為止,乙方拒不改善者,甲方並可取消乙方主機使用權。一切後果及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乙方並不得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2. 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大量電子郵件 (unsolicited email),如廣告信、新聞群組信息、電子報程式。註:廣告信信件定義:電子郵件的收件位址非經收件人主動提供;或是該電子郵件違反收件人提供位址時約定之用途。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發送違法具有廣告色彩之電子信件;如經甲方察覺或經人舉發有前述約定之情事時,經甲方以通知於限期內改善或移除而逾期未改善或移除時,甲方得禁止乙方使用本服務,至乙方完成移除或改善為止。若乙方系統內資料因此遺失,甲方概不負責。且乙方經由本服務所發送之電子郵件而造成郵件收件者之抱怨或法律糾紛,應由乙方負責向收件者澄清或自負其法律責任。註:新聞群組與電子佈告欄(BBS)廣告文章的定義為:相同或類似內容的文章張貼於三個或三個以上的群組;或是文章的內容與該群組的主旨無關,明顯純為廣告性質。
3. 使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應主動與銷售人員聯繫並選擇適當服務方案)。
4. 佔用大頻寬、大連線數或大流量者。
5. 乙方所執行的 CGI 程式,大量地使用到甲方伺服器的中央處理器(CPU)及記憶體(RAM),嚴重地影響系統資源時。
6. 嚴禁乙方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甲方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的程式。運作的機制主要是在於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甲方系統之正常運作。
7. 須遵守電信法規、智慧財產權與網際網路國際慣例相關規定,不得連結到入侵、破解密碼、軟體序號,及任何違反國際及台灣法令網站的企圖與行為。如利用甲方網路提供之服務,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未經授權而從事任何違反著作權法、或於乙方網站上散佈販賣違禁毒品、從事詐欺、妨害書信祕密、洩漏工商祕密、公然侮辱、誹謗或恐嚇他人之活動、或其他違法及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乙方所安裝於主機上任何之軟體、程式、檔案均需正版且不得牴觸國際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若違反相關法令而衍生法律責任,均與甲方無關。乙方租用本服務應遵守網際網路使用慣例,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將暫停乙方使用或終止租約,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
乙方通信內容有洩漏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妨害社會治安、違背公眾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事經有關機關通知者。
乙方使用本服務、有竊取、破壞他人資訊、發送廣告信或危害服務者。
乙方之網頁有相關侵權行為者。前三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8. 禁止網站放置及傳輸 MP3 、商業軟體等檔案(有合法授權書例外)。
9. 嚴禁乙方設立別處網站之鏡射網站(應主動與銷售人員聯繫並選擇適當服務方案)。

第十條:其他約定:
1. 甲方基於業務或廣告行銷需求得使用乙方所登錄之公司名稱及網域,編印建置用戶目錄,但用戶事先聲明不欲刊登者,不在此限。乙方在甲方所留下的資料均受到個人電腦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及受到甲方隱私權政策規範保護,除司法單位依法定程序提出之調查需求之外,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洩露或是販賣乙方的相關資料。
2. 甲方保有修改本契約條款的權利,修改後之契約條款將公佈在網站上,不另外個別通知。乙方如不能接受修改後之契約條款,應於公佈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甲方終止本服務,如未於該期限內終止,則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3. 甲方保有調整價格、使用規範及約定條款的權利,得依實際情況新增、刪除、修改,不再另行個別通告,惟已經繳付款項者,則以原合約到期後,甲方公佈的最新收費標準為續約之價格。
4. 廣告之效力:本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5. 乙方於私有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住址、電話等相關聯絡資料變更時,應主動通知甲方,以維護使用權益。若因乙方未主動告知之甲方變更相關聯絡資料致使所衍生之損失及法律責任概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甲方任何補償或賠償。
6. 完全合意:本約定條款自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取代以往所有口頭溝通與書面建議、交涉、聲明、承諾及雙方所有其他意見溝通,但經雙方同意做為本約定有效附件之書面資料,仍視為本約定一部分。協議修改本約之修改、刪除、或增訂,除本約另有規定外,須經雙方協議,以簽換文方式進行。任何一方如有意見或爭議,應由雙方聯絡人召集協調會議,共同協議解決。

第十一條:隱私權保護:
1. 乙方租用甲方之企業應用服務所製作或傳輸之網頁或電子郵件,均為使用者之個人行為,除下列情況外,甲方事先既不審閱其內容、亦不對外提供或揭露其內容:
應法院傳票、法庭命令或法律定程序之要求。
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提出合理可信之證明,主張該等電子郵件涉及侵害其名譽、隱私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時。

第十二條:權利義務:
1. 適用法律本合約之解釋、效力及任何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解釋或補充之。雙方間因本合約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爭議,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附則:
1. 本合約經甲乙雙方或委託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或乙方於網路上閱讀勾選』我已經詳閱企業應用租用規範並且同意遵守所有條款』)時即視為有效合約,本合約壹式貳份,雙方各執乙份為憑。